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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
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货便函〔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 车价采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采集、编制《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报表编制要求如下:
  1.表中“序列号”栏,应严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并填写,特别要求车辆类别代码、商标品牌代码要填写准确。
  2.表中“生产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3.表中“车辆类型”栏,应填写“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电车”。
  4.表中“吨位(kg)”、“座位”、“排气量(CC)”栏,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所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排气量(ml)等实际信息填写。为保持与车购税征管系统单位一致,其中填写“吨位(kg)”栏时暂将额定载质量(kg)换算成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在填写下列车辆类型的“吨位\座位\排气量”栏时的注意事项:
  (1)轿车:必须填写“座位”、“排气量(CC)”栏。
  (2)客车:必须填写“座位”栏,且当座位数为9座以下(含9座),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
  (3)越野车: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吨位(kg)”、“座位”栏必须按照合格证中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实际信息填写。当合格证中“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为空时,则“吨位(kg)”、“座位”栏填写“0”数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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