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表》(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管理,部海事局依据业务授权和业务应用情况组织完成了全国海事系统业务应用编码表的核查和修订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据我局发布的《海事机构应用编码编制规则》(海计建〔2006〕562号)和以下要求做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应确保业务应用编码的唯一性,并与其所使用的海事业务专用章编码一致。
二、海事派出机构以下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以下的新增海事基层站点,应使用新的业务应用编码,启用新的业务专用章,并报部海事局备案。已撤销的基层站点业务应用编码及对应的业务专用章应予停用,并报部海事局备案。停用的业务应用编码不得再次使用。
三、因业务需要设立的工作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海事基层站点,可使用所属机构的业务应用编码及相应的业务专用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规则 海事机构代码
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编制规则
一、说明
本规则规定了全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编制方法,使各级海事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编码,以满足海事系统业务数据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编码结构及编制要求
(一)编码结构
全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为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标识码;第3、4位为分支海事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机构的标识码;第5、6位为海事派出机构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的标识码。
为便于对海事派出机构以下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以下的海事基层站点的管理,根据业务应用系统需求,在对应的6位业务应用编码基础上扩充2位标识码,组成8位基层站点业务应用编码。
(二)业务应用编码的表示形式
1. 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业务应用编码由“本机构标识码+0000”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