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总局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中,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3.5:3.5: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总局对于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一、二级岗位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一、二、三级岗位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0%。
19、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名称
20、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名称。岗位名称用词应简洁、准确。
21、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按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五、特设岗位的设置
22、经总局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后,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23、特设岗位为临时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岗位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完成工作任务后,特设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六、岗位任职条件
24、事业单位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5、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