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总队、省级科协科普部、省级消防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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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协科普部、中国消防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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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
附件2:
“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以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功能的消防博物馆、教育馆;优秀的对外开放的消防站以及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教育的消防培训基地;具有普及消防科技知识功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内消防企业对外开放的重点消防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带有消防科普功能的单位。
2、具备良好的开展消防科普教育的条件和设施。申报的教育基地应具有当地消防历史资料、实物,火灾案例、消防常识图片展板和声像播放设备及消防宣教片等消防科普设施条件;具有可供参观群众动手操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消防常识电脑查询系统;有供群众亲自体验的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模拟训练设备。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内消防企业对外开放的重点消防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应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设施。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讲解员、活动辅导员等,能够为参观群众进行讲解、演示,辅导群众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的常识和技能。
4、有完备的组织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参观记录和档案。
5、与当地学校、机关、企业、社区等有固定联系,可合作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6、对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7、消防科普馆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重点消防实验室、消防教育培训基地、优秀对外开放消防站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8天(每月开放4天以上)。
附件3:
“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办法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申报。各消防总队、科协、消防协会按条件进行初评,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上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上报4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