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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6号--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1.6%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 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证据显示,来自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虽然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同时出现,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2005年为57053吨,2006年为47751吨,比2005年下降16.30%;2007年达到71520吨,比2006年增长49.78%;2007年以来,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2008年一季度进口数量达26031吨,比2007年一季度增长182.06%,比2007年四季度增长59.51%。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所占的份额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一季度分别为:44.36%、32.41%、33.72%和44.97%。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1.94个百分点和上升1.30个百分点,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上升23.43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证据显示,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2005年为14934.17元/吨;2006年为14217.17元/吨,比2005年下降4.80%;2007年为15071.75元/吨,比2006年上升6.01%。2007年以来,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2008年一季度比2007年一季度下降12.51%,比2007年四季度下降8.20%。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和200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了1.31%和2.83%。2007年以来,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2008年一季度比2007年一季度下降20.13%,比2007年四季度下降8.67%。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2005年至2007年,总体均呈上升趋势;2007年以来,均呈下降趋势。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本案申请人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BDO价格调整报告”原始记录显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上升,并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情况,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也呈现下降。
  (四)关于进口数据问题
  沙特IDC在其抗辩意见中对本案申请书提供的进口数据提出质疑,包括对提供进口数据统计报告的公司情况及该报告的保密处理、数据的筛选的方法、报告的权威性等。认为上述保密处理等作法阻碍了利害关系方分析数据和对实质内容的了解。
  2009年2月4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沙特IDC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通过大量论证认为:
  第一、申请书中对进口数据统计报告的申请保密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当、合理的。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业已提供了该报告所涉及内容的有关说明,同时还提供了根据该报告制作的进口统计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完全可以通过上述数据和信息合理了解该报告的实质内容。
  第二、对提供报告单位的有关保密处理是正当和合理的,其提供的咨询报告具有权威性。
  第三、进口数据统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在申请人购买之前就已经存在,订购此数据和信息的客户均能够获得该相关数据和信息;该公司提供给申请人的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与其提供给其它付费客户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也是一致的。
  申请人认为,申请书提供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是可以采信的,怀疑该报告提供的数据的权威性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申请书披露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合理了解该报告的实质内容;相关保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正当和合理的。
  为了说明其筛选方法及其准确性,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补充提交了《关于如何筛选BDO的海关数据的说明》,进一步提供了2008年一季度海关29053990税则号下筛选前以及筛选后每一笔的进口数据。
  调查机关注意到,虽然沙特IDC抗辩意见中对进口数据提出质疑,但其未进一步向调查机关提供可供采信的相关材料,也未就申请人的评论意见提出新的抗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回答了沙特IDC的有关疑问,其结论是可以接受的。
  (五)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4.53%,2007年比2006年增长43.98%;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35.07%。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6年比2005年增长158.33%,2007年比2006年增长29.03%;2008年一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产能无变化。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6.14%,2007年比2006年增长39.11%;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下降6.05%。
  4.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97.05%,2007年比2006年增长90.18%;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下降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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