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情况。公司报称,调查期内其自关联公司采购主要原料甲醇用于生产1,4-丁二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关联采购价格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故决定暂采用台湾地区其他非关联公司之间的甲醇采购价格,作为其原材料甲醇的投入成本,并依此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和其他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分摊方法合理,故决定暂采信公司数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
调查机关对非关联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且能否在合理期间回收成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低于成本内销交易的数量占全部非关联内销数量的比例低于20%,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依照上述审查结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公司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分别向关联中国大陆最终用户、直接或通过关联台湾地区贸易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其与非关联客户出口交易的实际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关联台湾地区贸易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以关联台湾地区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销售给关联中国大陆最终用户的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出口价格因关联关系的影响而不可靠,故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暂以合理基础推定其出口价格。
3. 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除信用费用外,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该公司对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和佣金等项目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调查机关按照掌握的信息和材料,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除信用费用外,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该公司对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国际(两岸间)运费、国际(两岸间)运输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代理费、商港服务费、推广贸易费、其它需要调整项目和银行押汇费用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调查机关按照掌握的信息和材料,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信用费用。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1. 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1,4-丁二醇产品,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其他地区市场销售的1,4-丁二醇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台湾地区内销售1,4-丁二醇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答卷表6-5中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产品成本与表6-3中报告的生产成本无法对应,调查机关决定暂按照表6-5报告的数据对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在管理费用中,该公司答卷中报告有含负值的“财务”。公司在补充问卷中称将坏帐及所得税费用在管理费用项下列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费用系以前年度转回,与调查期当期生产经营无关,故决定暂将其从费用核算中予以剔除。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答卷报送的生产成本、销售、财务和管理费用项下的其他项目数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且能否在合理期间回收成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低于成本的内销交易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且调查期内未能回收成本,故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排除该部分交易,采用该公司剩余的高于成本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分别向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商和非关联最终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其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项目并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信用费用,由于该公司在答卷中采用新台币的短期利率来计算,且补充答卷中提供的美元短期利率未说明来源,故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接受,采用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提供的美元短期借款利率来重新计算其信用费用。
关于内陆运费,由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运输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故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报告的非关联运输公司的平均运费标准来重新计算其内陆费用。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针对出口价格的其他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售前仓储费、国际(两岸间)运费、国际(两岸间)运输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佣金、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和其它需要调整项目等调整项目并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