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沙特阿拉伯驻华大使馆,并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转告台湾方面。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沙特阿拉伯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沙特国际丁醇公司(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CC CHEMICAL CORPORATION)、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中国大陆进口商中国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8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4家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4家答卷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中国大陆1,4-丁二醇生产企业新疆美克集团公司、境外应诉公司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赴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派出调查人员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1,4-丁二醇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投入、生产成本等以及中国大陆产业1,4-丁二醇的产能、产量、境内外市场等情况。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10月15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2份。分别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沙特阿拉伯的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以下简称沙特IDC)、中国大陆进口商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成立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16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分别为中国大陆生产者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中国大陆进口商中化国际太仓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沙特IDC、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8年12月31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1月4日,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
经审查,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造成其它利害关系方无法正常查阅该公司提交信息。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年10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召开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08年10月2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未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沙特IDC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同时,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抗辩》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抗辩意见)。
2009年2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公司产业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提交的《IDC关于BDO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第二次抗辩》。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8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1,4-丁二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7. 公开信息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