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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6号--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化学分子式: C4H10O2

  化学结构式: (略)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国际丁醇公司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20.9%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31.6%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3%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3%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1.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8年8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9月2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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