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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修订)

公安部令
(第108号)


  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 复核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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