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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修订)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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