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已准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照《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准入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准入公告管理为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按此通知要求,每年7月30日前定期集中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苗长兴
联系电话:010-66019156,66019180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核实意见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序号 | 企业
名称 | 炉型 | 炭化室高度(米) | 孔数 | 设计能力(万吨) | 08年产量(万吨) | 立项
情况 | 环评
情况 | 土地
情况 | 环保
验收 | 排污许可证(临时) | 工艺技术装备 | 企业
类型 |
除尘
设施 | 煤气
净化 | 蒸氨脱硫 | 污水
处理 | 煤气利用 | 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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