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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做好已准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准入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准入公告管理为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按此通知要求,每年7月30日前定期集中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苗长兴
  联系电话:010-66019156,66019180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核实意见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序号企业
  名称
炉型炭化室高度(米)孔数设计能力(万吨)08年产量(万吨)立项
  情况
环评
  情况
土地
  情况
环保
  验收
排污许可证(临时)工艺技术装备企业
  类型
除尘
  设施
煤气
  净化
蒸氨脱硫污水
  处理
煤气利用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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