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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配齐基本条件。通过新建、改扩建医疗、科研、教学及其辅助用房,使其面积和功能结构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满足中医药临床研究需要。配齐用于临床研究所必需的诊疗设备、试验研究设备等。辅助设施要能同时满足临床研究工作及所依托单位临床医疗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落实重点任务。在加强基本条件建设的同时,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重点研究领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原创性成果,使其诊治水平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主要包括进行临床评价、优化综合方案、制定诊疗规范、总结诊疗技术、开发有效药物、研制诊疗设备等,同时促进临床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中医药科技与临床实践和产业的紧密结合。
  第三十条 加强传统诊疗技术继承研究。围绕基地的重点方向和领域,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传统诊疗技术。项目单位对确有疗效但成本低廉的传统诊疗技术,要积极引进、普及使用。在临床延续应用的同时,开展规范评价,并大力推广,形成鲜明的中医药临床特色和优势。要采取先进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名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的继承总结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完善科技平台。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创新整合有关资源,围绕项目单位的基础和优势,形成高水平、开放的临床研究平台、临床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发挥研究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中医药临床科研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培养专业队伍。项目单位要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全员的科技素质,营造良好的临床研究氛围。要通过承担课题研究,培养建设一支梯队合理的高水平中医临床科研专业化队伍,在临床研究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质量控制、疗效评价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培养一批掌握中医规律、熟悉现代科研方法、能够领衔组织重大中医临床研究项目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形成中医临床科研的精英队伍。
  第三十三条 促进学科、专科(专病)建设。要充分发挥项目单位原有的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的基础优势,利用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资源,结合临床科研成果,集成创新,促进学科、专科(专病)建设发展,确保稳定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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