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配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应建设3个以上国家(局)级中医重点学科,每个国家(局)级重点学科病床应达到50张以上,床位使用率达到93%以上。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点应设立临床研究室和实验室。要有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依据重点学科建设的需求,根据学科不同,配置相应的科研条件及设备。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包括开展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临床科研骨干的培训;以及本学科师资培训、接收本学科人员进修、承办本学科继续教育任务、开展本学科临床诊疗技术培训和成果推广等。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有相应的支撑条件做保障,包括本学科研究所需的图书、期刊、资料、网络设备,示教室及示教音像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6个。每个重点专科(专病)病床不少于20张,床位使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专科(专病)床位总数达到医院总床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科(专病)应设立科研门诊和科研病房,其科研病房的床位应占本专科(专病)床位数的25%以上。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科(专病)设备配置包括专用设备和专科(专病)实验室设备配置,依据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的需求进行配置。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科(专病)应保持稳定的研究和发展方向,针对本科主要病种(至少3个)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诊疗规范研究等工作,以总结治疗经验,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规范及指南,提高临床疗效。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科(专病)应开展专科(专病)带头人、继承人培养和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养等,包括外出学习、出国培训、接收本专科(专病)进修、承办本专科(专病)继续教育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科(专病)协作组建设,举办学术讲座或培训班,带动各专科(专病)的人员培养,加强学术和科研成果的交流。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等工作。开展信息收集整理,包括专科(专病)研究所需的图书、期刊、资料、网络设备建设等。
第五章 建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制定总体规划。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