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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11号--关于解除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09年第31号、36号和38号公告的有关猪肉产品的限制措施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宣布解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
(2009年第36号)


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
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4月26日通报,美国纽约州、俄亥俄州近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确诊10例病例。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的猪及其产品,经猪流感(H1N1亚型)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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