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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1号――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29161230

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40

丙烯酸2-乙基己酯)

(对美国、日本终止征收)

韩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日本

美国

(已终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脂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列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自2009年4月9日起,海关调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自2008年4月10日起,期终复审期间对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4月10日起对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14

邻苯二甲酸酐

29173500

韩国

日本

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年8月31日起,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8月31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15

乙醇胺

 

(29221100

单乙醇胺

29221200

二乙醇胺

不包括:单乙醇胺盐、二乙醇胺盐)

日本

美国

伊朗

马来西亚

墨西哥

台湾地区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乙醇胺原产厂商适用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4年11月14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4年3月25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6

甲苯二异氰酸酯

29291010

日本

韩国

美国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

      

《海关总署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年11月22日起,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11月22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17

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聚硅氧烷与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混合物除外)

29310000.01

38249099.04

日本

美国

英国

德国

 

韩国

泰国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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