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资党委纪检[2009]71号)
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2009年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由国资委纪委牵头对中央企业承担的(含中标承建的,下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顺利实施。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中央企业调整优化上水平的目标,促进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立项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资方向,符合企业的主业和发展战略,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的项目;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透明、高效和安全,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等。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优质、安全、快速、高效、干部廉洁,项目管理规范。具体检查内容见《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国资委抽查和中央企业自查相结合,以中央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抽查工作由国资委纪委牵头,与相关厅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有关中央企业承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检查以听取介绍、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一)5月10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有关中央企业要制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搞好监督检查的筹备和动员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