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应主动出示《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限制出口技术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出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化学两用品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相关技术、导弹相关技术和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出口技术规章附表
附表一(样)
编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出 口 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商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二ΟΟ 年 月 日
填 写 要 求
一、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二、对于第一部分中的多选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编号上划勾的方式确定;
三、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申请书文本请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jsjckqy.fwmys.mofcom.gov.cn)下载,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后用A4纸打印;
五、请如实填写申请书中的内容,对于不实申报,申请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信息
技术出口经营者信息
| 单位名称及所在城市
|
|
性质
| 011国有 012私营 013 中外合资(0131中方控股,0132 外方控股) 014 外商独资 015中外合作
|
主营业务分类
| 021贸易 022生产 023技术研发 024中介服务 025其他,请说明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金
| |
通讯地址
|
|
上级主管部门
| (若无上级主管部门可不填)
|
企业代码
|
| 海关出口代码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表国籍
| |
联系人
| | 电话/传真
| |
E-mail
| | 单位主页
| |
技术所有者信息(通过代理出口,填写本栏)
| 单位名称及所在城市
|
|
企业性质
| 031国有 032私营 033 中外合资(0331中方控股,0332 外方控股) 034 外商独资 035中外合作
|
联系人
|
| 电话/传真
| |
申请
出口
技术
基本
信息
| 行业类别
|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
技术名称
|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
技术详细名称(中英文)
|
|
控制要点
|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
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技术
| 041是 042否
| 若为国家秘密技术,是否通过保密审查?
| 051是 052否 保密审查批准书编号:
|
技术成熟度
| 061实验室阶段技术 062正处于中试、工程化技术
063已经规模化量产技术
|
是否具备
军事用途
| 071是 072否
| 技术出口是否附带有相关资源出口
| 081是 082否
|
是否代理出口
| 091是 092否
| 若为代理出口,则委托方是:
|
申请
出口
技术
基本
信息
(续)
| 技术研究开发情况
| 申请出口技术为自主研发的填写本栏
| 研发资金来源
| 101企业自筹 102外商投资 103 中国政府投资 104银行贷款 105其他
|
研发周期
| 从 年 月 至 年 月
|
自主研发过程中
主要合作单位
| 111大学 112科研院所 113企业研发中心
114其他
|
申请出口技术为合作或委托研发的填写本栏
| 中国合作
或委托单位
|
|
外国合作
或委托单位
|
|
合作或委托单位负责内容
|
|
知识产权状况
| 专利名称
|
|
专利申请及授权时间
|
|
专有技术秘密
|
|
专有技术秘密所有权人
|
|
进口商
| 名称(中文、英文)
| |
所在国别、城市
| |
业务范围
|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121申请方母公司 122长期合作伙伴
123 首次合作伙伴 124其他
|
通讯地址单位主页/E-mail
| |
联系电话/传真
| |
技术出口目的
| 131履行技术委托合同 132实现技术转移获得技术收益 133以技术出口带成套设备出口 134其它,请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