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
(2009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科学技术部长:万 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