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资产评估机构专营化过渡工作涉及评估师和机构各方利益,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省级财政部门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帮助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为配合评估机构专营化,中评协就评估师“专职”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省级评估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宣传解释,帮助评估机构及时准确的掌握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政策要求,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人员核实、信息录入等具体工作,为构建与财政部共享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信息系统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开展资产评估行政监管的工作意见
过渡期工作结束之后,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专营化轨道,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存在的以下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资产评估行政监管工作:
一是过渡期工作虽然已经结束,目前仍有部分评估机构尚未实现资产财务、档案、人员、场地等四个方面的全面独立,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兼营机构分离不彻底、机构合并形合实不合等问题。因此,推进资产评估行业专营化发展是长期性的管理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严格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其持续满足《审批办法》的规定条件。
二是《审批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但实践中缺乏细化的标准。此次过渡工作中暴露了个别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数据不准确、业务档案保管不当等问题,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三是目前存在一定数量的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兼营机构,按照现有规定其名称中应具有“资产评估、土地或房地产估价”字样,为明确机构所具备资质,在其名称中“资产评估”字样应当单独表述,并且不致引起歧义,如“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或“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表述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歧义的形式,各地财政部门在审批工作中应予注意。对名称不规范的机构,应当督促其在工商年检之前予以变更。
四是《
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应当按照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的规定向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经财政部备案生效后再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备案回执》。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变更事项,可以简化变更备案的流程,先出具《变更备案回执》后再向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