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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过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三)坚持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流程等方面内容在窗口及财政网站上公布,统一接收审批申请,严格按流程、时限办理审批业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的监督。多数财政厅(局)实行了审批前将拟审批事项向社会公示,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向社会披露的双公开制度,将审批工作完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根本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查的客观、公平、公正。安徽省财政厅自2005年起,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到政务中心办理,实行“窗口受理,单轨运行”制度,从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北京市财政局从2007年初开始实行全程网上审批,从申请人资料上报到初审岗的受理、审批岗的核准,直至审批决定的公告全程实时网上审批,为申请人提供了便捷服务,获得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好评和监察部门的肯定。

  (四)工作积极稳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各地财政部门在开展资产评估机构过渡工作中,基本上都能够做到主动服务,帮助机构解决遇到的问题,并积极引导、鼓励评估机构通过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尤其在临近过渡期结束,兼营评估机构开始集中申报分立事项,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各地财政部门加班加点,随来随审,保证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2008年5月初,针对部分兼营评估机构缺少与其它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平台问题,湖北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了部分兼营机构和未达到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创建沟通平台,让评估机构找到了合作伙伴,推动了评估师合理流动,促进了评估机构的重组。过渡期结束后,为稳妥起见,福建省财政厅对于2008年6月30日后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机构,与机构负责人逐一进行沟通,在机构明确表示不再保留资产评估资格后,统一发文撤回18家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确保不因工作失误侵犯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审批办法》要求的设立条件,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积极做好评估机构合并、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整改、年度报备、执业质量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黑龙江省财政厅从2000年起,每年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并作为工商部门年度检查的前置条件。3年来完成了对资产评估机构实地检查100%的目标,对53家资产评估机构给予限期整改,注销撤回41家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对规范机构执业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经过不断规范整顿,评估机构的风险责任意识有所增强,评估质量有较大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整体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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