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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过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过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财办企[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规定在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审批办法》规定条件。在这3年的过渡期内,尤其在过渡期临近结束的近半年内,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会同评估协会如期完成了资产评估机构过渡管理工作,实现了资产评估机构专营化的平稳过渡,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我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工作总结的通知》(财办企[2008]92号)的要求上报了有关情况。据统计,《审批办法》实施以前(2005年6月1日)原有资产评估机构3140家,《审批办法》实施3年来,新设资产评估机构共990家,依法撤回资产评估资格1640家。截至2008年9月1日,现有资产评估机构2490家,其中,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分立方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有585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转换组织形式的有71家。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原有分支机构116家,新设分支机构23家,撤回分支机构69家,现有分支机构70家,其中老机构延续42家。

  总的来看,资产评估机构专营化过渡工作是成功的。一方面,原有机构中有52%不符合《审批办法》的规定条件,资产评估资格已全部被撤回,包括股东、评估师人数或出资规模达不到基本设立条件,也包括部分兼营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评估业务剥离后而失去的资产评估资格;19%的兼营机构以分立形式设立了专营资产评估机构,继承了原机构的资质和业绩,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近三年资产评估行业整合重组的步伐也很快,目前新设立机构数已占机构总数的40%,新设立机构部分是原有小机构或兼营机构以新设合并形式设立的,也有一部分机构规模扩大,由合伙制变更为公司制,这些行为都体现出资产评估行业做大做强的发展方向。同时,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有了很大程度的压缩,现有分支机构数只占原分支机构数的60%,大量分支机构的撤销有利于控制评估风险,保障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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