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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监督检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称》(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原棉花监督检验工作方式已经被《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证检验、监督检查等替代)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1987年6月12日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7]158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加强监督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定全国棉花监督检验的规则和组织协调工作;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监督检验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受检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会同工商、物价、银行、计量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棉花监督检验管理权,并对当地政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监督范围包括棉花流通渠道中的加工、经营和交接环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督内容
  1.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2.品级实物标准和长度标准棉样使用和保管。
  3.质量测试仪器、计量器具和衣分试轧设备的准确性。
  4.品级、长度、水分(结合过磅)、杂质、衣分等检验项目和准重的执行情况。
  5.轧花厂的轧花品质。
  6.棉包包装和标志。
  第七条 轧花厂必须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品质负责。轧工低劣的棉花,不准出厂。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和经营性质的轧花厂销售或调出棉花各等级的准重与购入量差异不得超过±5%。棉花必须刷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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