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候选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审批表一律A4纸打印,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二寸免冠近照,于2009年5月13日前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拟在2009年6月13日“文化遗产日”期间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最终评选结果如产生异议,需按组织程序向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联系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2538 59882539
传 真:(010)59881108
联系 人:宋 伟 郝永安
附件:1.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