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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能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勤政廉政,科学管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工作能力。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保护、发掘、征集、整理、科研、培训、宣传、展演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者长期在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按分配名额确定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有关部委、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1至2个,先进个人人选2至4名;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6个,先进个人人选8至10名;有关部委及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1个,先进个人人选2至4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候选对象时请注明排序。文化部将对拟表彰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此次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的重点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层单位,先进个人的重点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副厅(局)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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