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人函〔200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医药局、文物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此过程中,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长期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抢救和保护工作,付出了巨大心血,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贡献,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了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更好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普及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文化单位,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优良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及基层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经过评选,表彰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1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坚持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