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十五、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二十六、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八、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二十九、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
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一、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1.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2-2.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3.声明
附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
│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
│准批准、发布。 │
│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
│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
│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
│ 1. │
│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3. (企业盖章) │
│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年 月 日 │
├─────────┬──────────────┬────────┬──────────────────┤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电话 │ │
├─────────┼──────────────┼────────┼──────────────────┤
│ 企业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企业标准名称 │ │ 企业标准编号│ │
├─────────┼──────────────┼────────┼──────────────────┤
│ 原标准备案号 │ │ 代替标准号 │ │
├─────────┼──────────────┼────────┼──────────────────┤
│ 采用的国际标准│ │ 采用程度 │ │
│ 编号及名称 │ │ │ │
├─────────┼──────────────┼────────┼──────────────────┤
│ 产品生产者名称│ │ 联系人 │ │
├─────────┼──────────────┼────────┼──────────────────┤
│ 生产者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备案部门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