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3月8日 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