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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各地区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先进经验。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在小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监管监察,重点检查小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煤矿小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联系人及电话:纪庆磊 010-68502473 68502234(传真))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联系人及电话:卫东 010-64464414)。同时,要及时报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附件:一: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二:各产煤省(区、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一、整治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采掘布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二)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
  (三)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区域性防突措施为主,局部防突出措施为补充的防突措施体系。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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