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继续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劳动标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依托三方机制深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街道(社区)和乡镇活动。研究制定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指导意见,推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基层协调劳动关系的骨干力量,不断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完善特殊工时制度管理办法,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三十)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全面贯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配套规章。研究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办法》。大力加强劳动人事调解网络建设,依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争议预防机制,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政府主导调处重大案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和程序,推进各地落实仲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及时快捷审理争议案件。加强调解员仲裁员业务培训、资格准入和聘任管理等工作,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提高仲裁员的办案能力。
(三十一)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排查和处理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试点工作。研究制订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制度。积极推进劳动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修订《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三十二) 做好各项农民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返乡农民工投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平等做法,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返乡农民工就地创业。协调推进各类农民工培训计划。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按照国家政策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及时支付各项待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在子女上学、土地承包、疾病防控、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搞好农民工有序返乡服务和交通运输保障。在全国组织实施“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开展第三次农民工工作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