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确保待遇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帮助困难企业减轻缴费负担。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与结算。
(十) 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工作,力争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制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继续推动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规范做实资金管理。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研究制定城市无工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十一)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通过适当提高封顶线、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办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等协商确定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价格的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费用结算办法。推进医疗保险地市级统筹。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改进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待遇。
(十二) 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围绕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在保证正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安排结余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总结实践经验,做好《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全国推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情况和本地区规模裁员和失业增加等动向,加强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及相关措施。继续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政策,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十三) 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工伤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浮动费率制度,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推进实施“平安计划”二期,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参保。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工伤保险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机制。继续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
(十四) 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定出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不少于10%的农业县(市)开展试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扩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关,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国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十五)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继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步伐。开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试点,建立健全投资监管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方式。加强基金监督能力和队伍建设,迸一步健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严明监督纪律,推动基金监督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