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及具有纪念意义的工程在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在“四节一环保”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示范作用)建筑面积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
(二)水利工程: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水工大坝工程;
(3)投资30亿元以上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
(三)电力工程:
(1)水(火)电为单台装机容量500MW及以上的工程;
(2)核电为单台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工程;
(3)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4)同期填补了我国电力系统设备容量、技术参数、电压等级空白的工程。
(四)铁路:以一项完整系统工程为单位,是国家批准的长大干线铁路,独立枢纽工程,独立特大桥梁、隧道和独立特大站房。
(五)交通(路、桥、港口)、市政:高速公路100公里以上,独立特大跨径桥梁和特长隧道,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大型现代化港口工程等,对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力大的国家标志性市政设施(含地铁轻轨)工程。
(六)石油、化工: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
(七)冶金、矿山:建设投资规模在15亿,年产量300万吨以上的工程。
以上均应体现不同类别、不同性质建设工程的行业代表性,并在建设理念、节能减排、投资规模、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体现行业的最高水平。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参评工程应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对促进本地区或本行业、乃至全国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民生建设和国防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和作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里程碑意义或时代特征的标志性工程。
第十一条 设计先进合理,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民族风貌,工程质量、规模、设计特色、科技含量在同年代、同行业居国内领先水平,是社会大众公认的精品和经典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1987年后参评的工程原则上应是荣获中国建筑(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或荣获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工程项目,并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对于保密性、特殊性工程,若建设单位同意推荐,可不受此约束。
第十三条 参评工程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等方面成效突出,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继续为国民经济发挥着重大作用。
第五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类的参评工程,原则上由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推荐,行业建设协会配合;水利、电力、铁道、交通(路、桥、港口)、市政、石油、化工、冶金、矿山建设、军队工程等类别的参评工程,原则上由相关行业建设协会推荐,地区建筑业协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