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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监部门备案的严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其余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平均水平指标的标准组织生产。
  3.形成一批技术装备雄厚、工艺水平先进、产品结构合理、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质量效益型龙头企业。
  4.区域内具备相关产品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需要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
  (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1.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占本区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总额75%以上。
  3.龙头企业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研发和检验测试手段、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持全部合格。
  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加大提高区域产品质量水平的投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区域产业集群规模明显扩大,成为本区域经济支柱行业。
  三、措施要求
  (一)科学确定重点区域。在对辖区内主要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每年选择1个以上报总局,总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全国重点区域。
  (二)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作用。重点区域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开展整治行业的生产加工单位、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助政府制定目标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得力、分阶段、有时限要求的整治工作方案,并积极推动实施。要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等技术服务手段,为区域整治、区域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成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律、沟通、协调等积极作用。出口企业集中的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积极参与区域整治工作。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执法、质量、监督、计量、标准化等职能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形成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整治工作机制。
  (四)严格检查与考核。整治工作目标,各地根据实际,既可以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也可以同时推进。要按照区域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进度,按年度、分目标开展自查。要在1至2年内达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5年内达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目标。要将自查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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