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2月25日 国质检执[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总局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和质量安全年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
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现就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区域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整顿规范与促进提高相结合,统筹质量监管与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推进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区域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对同类产品生产集中、质量问题较多的县(市)乡(镇)进行集中整治,实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提升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
1.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2.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3.区域内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4.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质量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无规模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5.没有以减少成本降低质量进行压价竞争的行为。
(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目标。
1.区域内所有企业建立了由原材料验收到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行业自律形成规范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