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结合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电子信用档案,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定工作,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推进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加快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针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引导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指导金融机构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信用好、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建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在电子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其所提供的征信服务,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借款人身份、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科学、便捷、有效的参考依据,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效率,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七)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征信管理与金融稳定、支付清算、以及支农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相结合,以信用为切入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联合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特殊环境开展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保证创新方式,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八)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推广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规划的农村发展项目,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出台与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措施。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