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审核、确定各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按建设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并实施本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两个月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 按照项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建设项目”所属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并指导“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投资计划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减免建设收费有关政策。
以双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建设项目”中央投资。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所属项目学校的建设用地、师资配备以及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和学校建成后的正常运转经费等。
三、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简化。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 “建设项目”要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按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