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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09]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厅):

  为保障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内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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