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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5.5监督管理
  5.5.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5.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业务两次以上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7)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8)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电梯生产、安装资质的;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电梯供应、安装定点资格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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