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11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确保保险业普查数据质量,圆满完成国家交办的经济普查任务,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9〕6号)要求,我会决定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公司落实2008年11月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各公司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落实、普查数据准备、宣传等前期准备情况;
(三)各公司按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对本公司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各公司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措施及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各公司保险业经济普查基本情况表及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填报、审核、报送等情况;
(六)各公司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情况。
二、督查安排
督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保监会督查组抽取部分保险公司实地督查普查工作准备情况,时间为2009年4月下旬;第二阶段为保监会督查组抽取部分保险公司实地检查普查数据质量,抽取部分地区实地督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普查工作情况,时间为2009年5月。
三、相关要求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保险业财务普查指标,应抓紧做好数据归集、系统对接调整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完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