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财考[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2009年度)
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