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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财考[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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