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挂靠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由各单位报国际司会签有关部门后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由各局报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四十八条 邀请外国政府正部级以上官来及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来访,需报国务院审批。
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及其他重要代表团来访,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由国际司商有关部门,经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须报外交部备案。
邀请或接待国外政府机构一般人员来访或顺访以及接待外国驻华使馆人员,由各单位向国际司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与国外相关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文件及谈判方案,邀请或接待国(境)外一般人员来访(顺访)及接待外国驻华机构一般人员,由各单位向国际司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七章 督办制度
第五十条 总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检工作的指示和总局领导批示、会议部署事项落到实处,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总局办公厅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质检工作的批示、指示;总局领导的批示、指示;全国质检系统综合性会议部署的任务;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布置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征求总局意见的文稿等。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督办部门制发《督办事项办理单》,明确“办理事项”、“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并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检查催办。超过办理期限未办完的,要制发《催办单》督促办理。
第五十四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明确承办人制定落实方案,按照督查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向办公厅反馈。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向办公厅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各地质检机构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