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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章 外事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出访必须讲求实效,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第四十三条 党政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符,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四十四条 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出席国际会议或其他多边、双边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司局级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六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和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

  第四十五条 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个国家,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取得一国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

  第四十七条 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出国(境),由各单位提出请示,会签有关部门,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核并经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职及其他司局级人员出国(境),由各单位提出请示,会签有关部门,报分管外事副局长商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审批。

  总局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内出国(境),经主办单位征求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司领导审批;计划外出国(境),由各单位呈报局内请示,会签国际司、人事司等有关部门后,报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总局各司(局)组织执行境外预检、注册考核、装船前检验、工厂审查、型式批准、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培训等,由主办单位填写审批单,报国际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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