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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互相代拟公文。代拟的公文经代拟部门领导签字,送交被代拟稿部门,由被代拟稿部门修改及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厅送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其他部门的工作时,应在发文稿送办公厅审核前会签有关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签部门协商,会签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总局领导;经主办部门与会签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应会签而未会签、协商的文电稿不得报批。

  第三十八条 总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办公厅核稿送总局领导签批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部门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厅送总局领导核签。

  第三十九条 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压减文件篇幅。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要为后续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要合理确定公文的缓急程度,不得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办理的公文,要通报办理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比较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一般通过总局《信息专报》和远程传输网,各司局不得自行报送简报。总局与各地质检机构及地方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一般通过《质检信息》、《情况通报》和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网。对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后报送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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