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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质检系统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不准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列名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会议所在市、县以外的风景区旅游。会议一律不照像、不宴请、不上酒。除会议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邮册及其他纪念品等,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等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两委”、总局各部门、各直属挂靠单位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总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总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统一办理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核稿。

  第三十二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报告、请示,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行政规章,质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质检系统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文电,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局长签发;“两委”主管业务需以总局名义行文时,由“两委”主任审签后报总局局长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总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四条 总局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性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发文。重要的发文须报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五条 以总局各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等有关部门、机构和个人行文,除日常事务性的函件外,由总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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