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出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财务支出;听取总局各部门和系统各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总局各部门提出或系统各单位请示总局的重要问题;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副局长、“两委”主任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总局对全国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对以总局名义召开的质检系统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纳入计划不得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总局各司(局)一般全年安排2个会议,其中二类会议不超过1个,会期不超过2天;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除视频会议外,各类会议都尽量减少参会人数。二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75人,三类会议不超过40人,需要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参加的会议应分别控制在150人和80人以内。
除以总局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的以外,二类会议不得要求各直属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局长参加;三类会议不得要求直属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副局长参加;除全国局长会议外,原则上专项会议不再安排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副厅级检验检疫局的人员参加会议。提倡讲短话、开短会,会议主发言人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不超过5分钟。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计划并经批准的各类会议,召开前由主办单位填报计划内会议审批单,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会务工作,全国性、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厅负责,专业性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