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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总局要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总局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健全部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除需要保密的政策和事项外,均应通过总局网站、总局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须经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决定和指示,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组重要文电;研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方案、总局重要会议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重大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的预决算等事项;研究总局机关和全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其他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两委”主任、办公厅主任、各司(局)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列席。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形势,研究确定工作中的政策和实施措施;讨论决定总局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办法等,以总局名义起草上报的法律、法规草案;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确定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讨论确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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