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副局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休假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负责总局的工作。
第九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总局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位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阶段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总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总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总局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拟订的规章制度和出台重要的政策措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事先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涉及法规解释、国际合作事务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进行充分协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全国政协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第十七条 总局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