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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办〔2008〕18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行政能力、执法管理水平,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精诚团结,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纪律,廉洁从政,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政令畅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六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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