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质检办〔2008〕50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检部门要迅速传达、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婴幼儿奶粉事件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通知》要求,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作为质检系统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资源,全力以赴投入到工作中。
二、全力组织好奶制品专项检查。在对婴幼儿奶粉和液态奶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确定的监督抽查的乳制品品种和检验项目,抓紧开展对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以及相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和监督检查,要按照统一检验方法、统一检验仪器、统一检验结果判定规则的“三统一”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乳制品初检工作,所有初检结果必须密报总局,由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复检确认后,统一发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初检结果。其它相关食品的检查待总局通知。
三、认真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驻厂监管员要严格监管责任,严格监督企业做好进厂原料奶的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驻厂监管员签字放行制度,在应急管理期间,每一批乳制品必须经监管员签字后,方可出厂销售,确保新出厂的产品不出现新的问题。新出厂的产品如果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驻厂监管员的责任,同时要追究监管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