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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五)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设立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了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八)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组织本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梳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法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定要求的法律责任,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制。

  三、认真组织,做好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法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法,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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