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313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09〕65号)收悉。经审查,批准你公司2008年11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南翼7-10层。”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亿元(RMB¥3,000,000,000),其中包括根据缴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相当于人民币壹亿玖千万元(RMB¥190,000,000)的欧元。公司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共叁拾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RMB¥1),全部由股东认购。”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东为: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
2、DKV Deutsche Krankenversicherung AG(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KV”);
3、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控股”);
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
5、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
(二)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认购股份(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人保集团
| 2,510,000,000元人民币
| 2,510,000,000
| 83.67%
| 货币
|
DKV
| 【】欧元*
| 190,000,000
| 6.33%
| 货币
|
华闻控股
| 100,000,000元人民币
| 100,000,000
| 3.33%
| 货币
|
首都机场
| 100,000,000元人民币
| 100,000,000
| 3.33%
| 货币
|
新长江
| 100,000,000元人民币
| 100,000,000
| 3.33%
| 货币
|